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2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王婕睿即宥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