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蔡啟斌
- 被告
- 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廷
- 被告
-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淞
- 訴訟代理人
- 蘇仙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6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