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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何宗霖

原告
林芷伊
被告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十九行、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二行、第三頁第三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第四頁第七行、第九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10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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