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阮文興、皇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嫩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阮文興 被 告 皇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嫩金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所示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 事 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為越南國人,然原告勞務提供地及被告住居所均於中華民國境內,且屬本院管轄範圍,故本院對於本件涉外民事事件確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至109年12月28日於被 告公司任職,被告於109年12月28日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 原告,迄今仍積欠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3,217元、預告期間工資23,800元(以上合計117,017元),原告爰依勞 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及其中「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應自110 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被告於106年2月間自越南聘僱之外籍勞工,復於109年2月間勞動部核准續聘,然原告於續聘後即多次詢問可否聘僱原告之妻來台,被告以管理不易為由拒絕原告,原告即有怠工之情事,而由金貿國際有限公司(即人力仲介公司,下稱金貿公司)與原告進行溝通,於溝通無效後,被告同意原告轉換新雇主。因原告欲繼續留在國內工作,致金貿公司僅得以業務緊縮為由,向勞動部辦理原告轉出手續,故本件原告實際離職原因係為轉換雇主而自請離職,並非被告有何業務緊縮之情事,是原告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對於原告於106年2月23日至109年12月28日間於被告公 司任職,平均月薪為23,800元等情,均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解僱原告,自應給付原告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惟被告以原告係自請離職,不得請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是否為自請離職?如否,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 ⑴、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即就服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 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系爭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在案。經查,依勞動部110年11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9326號函文略以:N君(即原告)於109年12月28日經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向本部 申請轉換雇主,並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在案;後由鈺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23日接續聘僱N君在案等語( 見本院卷第53頁,下稱系爭函文),足認本件係由被告公司主動以業務緊縮為由,向勞動部申請轉換原告之雇主,且依上開條文規定,亦係由被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動部審核,待勞動部審核後同意原告轉換雇主,始廢止原聘僱許可等情明確,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解僱 原告,並據此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情,尚屬有據。 ⑵、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就服法第59條定有明文;再按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即就服法)第59條第1項各款 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系爭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在案。復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原雇主依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依前2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系爭準則第11條規定 明確。 ⑶、本件原告主張伊遭被告解僱2個月後,才透過仲介找到新工作 ,伊沒有要離職,伊已經做滿3年還繼續留下來做,伊都花 了24,000元的仲介費,當然要留下來做,如另外找工作,還要另外花錢,伊沒有這麼傻等語,核與系爭函文要旨所載: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解僱原告後,原告遲至110年3月23日 始辦理接續新雇主等情相符,足認原告自被告公司離職時,並無接續之新雇主,而係已逾系爭準則所定之60日期限後,始有新雇主可接續等情為真,加以本件原告係屬外籍勞工,如另尋新雇主除尚需增加其費用、支出外,如原告離職前尚未尋得新雇主,即有逾期辦理接續新雇主,而遭勞動部強制出境之風險,是本件原告有何需增加額外花費,並承受上開強制出境之風險,而仍恣意自被告公司離職之可能?故被告辯稱原告係欲在台另尋雇主,而自願離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要難採信。再查,依上開就服法之規定,與外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僅得以業務緊縮為由,始得轉換雇主,是被告以如不記載業務緊縮,原告即無法繼續在台灣工作等語為抗辯,即難認有據。末查,縱原告曾表示工作很累,曾有無意繼續於被告公司工作之念頭或想法,但仍與本件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實屬二事。綜上,被告主張原告離職並非業務緊縮所致,而係原告自請離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是要難認原告係屬自請離職,故本院認仍應以被告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所記載之事由(即被告業務緊縮),為兩造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 ⑷、復按非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事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雇主依第11條或 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 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 月計,此觀勞基法第17條甚明。經查,本院認原告係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是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資遣費。本件原告年資為3年10月又5日,應得請求資遣費93,217元(計算式23,800*3年+23,800*11/12=93217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3,217元,為有理由。 ⑸、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 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已繼續工作3年以上,被告應給付30日 之預告期間工資,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23,800元之預告期間工資,即屬有據。 ⑹、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7,017元(計算式:93,217元+23, 800元)之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基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是兩造勞動契約既於109 年12月28日終止,則原告主張資遣費之遲延利息應自110年1月28日起算,即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等人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7,017元,及其中93,217元自110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琬青 附 表 單位:新臺幣 姓名 到職日 離職日 年資 平均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應給付金額 甲○○ 106.2.23 109.12.28 3年10月8天 23,800 23,800 93,217 11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