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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 原告
    張朝陽
  • 被告
    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朝陽 被 告 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提 告之對象究係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抑或凱祥餐飲設備企業社即陳柏旭,併陳報本院。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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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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