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朝陽、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陳柏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朝陽 被 告 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提 告之對象究係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抑或凱祥餐飲設備企業社即陳柏旭,併陳報本院。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