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張朝陽
- 被告
- 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提告之對象究係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抑或凱祥餐飲設備企業社即陳柏旭,併陳報本院。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