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光閃、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楊光閃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載如附表三、四所示內容,均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