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聲 請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聲 請 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共 同 代 理 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