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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4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對人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欣怡律師為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第1 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24條、第331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4 項、第33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截至民國110 年4 月15日止,相對人滯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9,644 萬7,758 元,繫屬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中,且其中1 筆欠稅金額2,662 萬523 元之執行期間將於110 年12月19日屆滿。相對人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3年12月10日以經授中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並依股東會決議向本院聲請廖宗慶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司司字第160 號案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惟截至110 年2 月25日止,相對人於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尚有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約240 萬6,703 元可申請領回,為保全租稅債權,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選任劉欣怡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93年12月10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業清算完結而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桃院木民簡94年度司字第160 號函准予備查,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佐。又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營業稅,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可稽,相對人截至110 年2 月25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尚有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約240 萬6,703 元,亦有回饋各行政執行處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開戶存款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於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後,發現有可供分派之財產,故聲請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公司未了結事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有意願之清算人選劉欣怡律師,此有同意書在卷可憑,應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認選派劉欣怡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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