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李志仁 相 對 人 達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志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達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志仁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經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即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於該日正式就任,並已清算完峻,而經相對人股東同意解除清算人之職務,且於110 年5 月10日,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110 年5 月10日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於109 年12月10日向本院陳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110 年1 月5 日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297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10 年5 月25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則於110 年7 月28日以110 年度司司字第129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部分,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