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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聲請人
風雲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僅能推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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