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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5號

裁定股票買回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常智

聲請人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相對人
香港商佰新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群
相對人
香港商鼎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群
相對人
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義
相對人
吳治洋
相對人
吳治海
相對人
葉國衍
相對人
吳崇義
相對人
吳錦鄉
相對人
許心馨
相對人
賈毓娟
相對人
葛明
上列11人之共同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複代理人
邱品嘉律師
相對人
梁允綺

程軾欽

程士禎

程冠霖

程昱翔

曾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3條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查聲請人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股份轉換而就收買價格未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為聲請人所自承、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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