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4號債 權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琨諒即藍袋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全名。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