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安潔企業社之獨資經營登記資料。
二、表明安潔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