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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家平即億東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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