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林琮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達洋菸酒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