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債 權 人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