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施凱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債 權 人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芳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使用台端股務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