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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債權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債務人
馬愛珍即采芯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馬愛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采芯飲食店」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采芯飲食店」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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