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
- 債權人
- 鴻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