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彥慶即琴海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利息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