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月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