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趙月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 利息),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