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零柒拾肆萬肆仟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歐元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壹拾肆萬玖仟零陸拾伍元捌角,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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