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 債權人
- 陳宗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向陳威瑀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