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可馨即捌度么餐飲企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李可馨即捌度么餐飲企業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