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異 議 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