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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異議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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