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 異議人
-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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