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
- 債權人
-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 年3 月16日具狀補正,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