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債 權 人 黃玉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