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惠真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請求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 年3 月22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請求之釋明文件,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郭惠真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