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債 權 人 李文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田錦城、葉桂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田錦城、葉桂香之戶籍遷入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