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 債權人
- 松田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涂國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松田會計師事務所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等影本)。
二、請於聲請狀底補蓋事務所大小章。
三、提出債務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