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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異議人
任正民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涂國芳即松田會計師事務所聲請對債務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 月17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知,僅債務人或當事人得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如非當事人之第三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難謂適法,自應駁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發支付命令,而本件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為涂國芳即松田會計師事務所、債務人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上開債權人或債務人,僅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首揭規定,異議人以自己之名義對於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顯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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