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債 權 人 施明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以慈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遷入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