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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萊國際車業有限公司、許志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格萊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格萊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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