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債 權 人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陳報台端得向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共同請求之依據?若無依據,則應分別表明台端得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更正本件聲明、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110 年5 月17日具狀補正,則債權人仍未表明各債務人請求金額,未盡釋明之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