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債 權 人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金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依切結書所載債務人僅對每月新臺幣26,443元之貸款負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