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 債務人
- 徐菀翊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
- 債務人
-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