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債 務 人 徐菀翊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 債 務 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