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 債權人
- 昱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