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
- 債權人
- 王岑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楊育昌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三、查報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四、提出108上字1434號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