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啟尚
- 原告鋐鐿欣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債 權 人 鋐鐿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炎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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