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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權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視野眼鏡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林威任為「新視野眼鏡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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