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視野眼鏡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林威任為「新視野眼鏡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