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債 權 人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慰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