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 債權人
- 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