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 債權人
-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林志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中華民國三人籃球發展協會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林志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應以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