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債 權 人 林淑芬即國洋通訊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ABUJARA JONATHAN ALCARTADO (強納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