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
- 債權人
- 德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朱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原因及事實。
二、表明請求之金額、利息及利率(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