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 請 人 煌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完整之本票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