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聲請人提出以「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聲請狀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卓柏州非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然卓柏州顯非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即非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