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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請人
陳麗華即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就任為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78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11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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