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陳麗華即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就任為金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78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11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