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潘淑芬會計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潘淑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21號裁定選派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已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稅捐機關收據聯及更正後清算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查,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向桃園市政府勞狀局申請領回勞工退備金之事宜,此有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另一清算人劉欣怡律師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文影本附卷可憑,是以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之申請領回暨註銷專戶等事項尚未了結,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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